当前位置:

3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来了!

来源:南方网 作者: 2024-01-16 16:58:02 网页无障碍阅读
手机访问
—分享—

  南方网讯(记者/李婷)据应急管理部消息,《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此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相关阅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编辑:陈海敏   责任编辑:于艳彬   校对:赖玉清

http://www.bx417613.com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白溪网新闻或白溪网的观点和立场。

    阅读下一篇

    返回首页